3.41 雇女使年满当送还
以人之妻为婢,年满而送还其夫;以人之女为婢,年满而送还其父母;以他乡之人为婢,年满而送归其乡。此风俗最近厚者,浙东士大夫多行之。有不还其夫而擅嫁他人,有不还其父母而擅与嫁人,皆兴讼之端。况有不恤其离亲戚、去乡土,役之终身,无夫无子,死为无依之鬼,岂不甚可怜哉!
以别人的妻子作为婢女,年限满后送还给其丈夫;以别人的女儿为婢女,年限满后送还给其父母;以他乡的人作为婢女,年限满后送还回乡。这是风俗中最近于厚道的,浙东士大夫多有照这个来做的。有的不送还给其丈夫而擅自将其嫁给他人,有的不送还给其父母而擅自将她嫁人,这些都是兴起诉讼的端由。何况有不顾念其别离亲戚、远去故乡,而终生奴役她们,让她们无丈夫无孩子,死后成为无依无靠的鬼,岂不是非常可怜吗!
本章与此上数章类似,提倡要宽厚地对待婢女下人,“此风俗最近厚者”。可以看到,作者在书中对于婢女、仆人、乳母这一类社会中的“弱势群体”,往往体现出悲天悯人、周全照顾的情怀。
3.42 婢仆得土人最善
蓄奴婢惟本土人最善。盖或有患病,则可责①其亲属为之扶持;或有非理自残,既有亲属明其事因,公私又有质证。或有婢妾无夫、子、兄弟可依,仆隶无家可归,念其有劳不可不养者,当令预经邻保自言,并陈于官。或预与之择其配,婢使之嫁,仆使之娶,皆可绝他日意外之患也。
蓄养奴婢只有本土人是最好的。因为要是患病,就可以责令其亲属扶持照顾;或是有不合理地自残的,既有亲属彰明事情的原委,公私又有对质证明。或是有婢妾没有丈夫、儿子、兄弟可以依靠,奴仆无家可归,顾念其有苦劳不可以不养的,应当让他们预先自己向邻居和官府陈述。或是预先给他们选择配偶,婢女让其嫁人,男仆让其娶妻,凡此都可以断绝将来意外的祸患。责:底本作“贵”,据知不足斋本改。
本章谈及蓄养婢女最好挑那些本地人。正如本书导读中所指出的,作者给出一种建议时,其最基本的考虑,除了对行为本身的伦理性质(对错好坏)进行判断,还往往出于避免将来产生祸患,尤其是避免纷争诉讼和家业破败。前一方面是一种伦理原则,后一方面则是从后果上来考虑,并且不是重在追求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”,而是重在尽量避免坏的后果。这两点都是值得借鉴的。
3.43 雇婢仆要牙保分明
雇婢仆须要牙保分明。牙保,又不可令我家人为之也。